安徽省芜湖市湾沚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皖0221执887号
申请执行人:***电梯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芜湖市湾沚区新芜经济开发区外环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22155630996X4(4-10)。
法定代表人:骆金富,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安徽缔康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住所地安徽省芜湖市湾沚区迎宾新都小区北大门号门),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221577093299E。
法定代表人:苏德春,该公司执行董事。
本院在执行***电梯有限公司与安徽缔康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安徽缔康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执行人安徽缔康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人民币68819元。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 判 员 黄腊梅
二〇二一年四月二日
法官助理 涂一民
书 记 员 陶安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