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宁市电力实业有限责任公司

行申请执行人东宁市电力实业有限责任公司与被执行人东宁运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黑龙江省东宁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7)黑1024执411号

申请执行人:东宁市电力实业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东宁市东宁镇北。

法定代表人刘在武,男,该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潘恩东,黑龙江正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东宁市东宁镇。

法定代表人:林元秦,该公司经理。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东宁市电力实业有限责任公司与被执行人***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所有的位于***和佳园小区2区5号楼5号门市(面积129.88平方米)的商业用房。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查封被执行人***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所有的位于***和佳园小区2区5号楼5号门市(面积129.88平方米)的商业用房,查封期间不得买卖、抵押、毁损;

二、查封期限三年。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王传发

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五日

书记员  周 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