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宁市电力实业有限责任公司

案外人黑龙江森工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与申请执行人东宁市电力实业有限责任公司、被执行人东宁运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黑龙江省东宁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黑1024执监7号
案外人:黑龙江森工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哈尔滨市南岗区芦家街8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301035984650637。
法定代表人:马明河,该公司经理。
申请执行人:东宁市电力实业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东宁市东宁镇北开元街5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310247253156249。
法定代表人:刘在武,该公司经理。
被执行人:***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东宁市东宁镇运和佳园小区19号楼201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31024688877360D。
法定代表人:林元奏,该公司经理。
案外人黑龙江森工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与申请执行人东宁市电力实业有限责任公司、被执行人***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7年8月7日作出(2017)黑1024执异15号执行裁定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经本院院长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认为,该裁定确有错误,应予撤销。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撤销本院(2017)黑1024执异15号执行裁定书;
本案由本院重新审查处理。
审判长  张福利
审判员  张 巍
审判员  宋明环
二〇一九年五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付乐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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