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宁市电力实业有限责任公司

执行申请执行人东宁市电力实业有限责任公司申请执行东宁运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黑龙江省东宁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7)黑1024执411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东宁市电力实业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东宁市东宁镇。
法定代表人刘在武,男,该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潘恩东,黑龙江正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东宁市东宁镇。
法定代表人:林元秦,该公司经理。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东宁市电力实业有限责任公司申请执行***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本案于2017年5月16日查封了被执行人***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自有的位于东宁市***和佳园小区2区5号楼,案外人黑龙江森工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于2017年7月24日提出执行异议,东宁市人民法院于2017年8月7日作出(2017)黑1024执异15号执行裁定书裁定中止对被执行人***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所有的位于东宁市东宁镇运和佳园小区2区5号楼的执行,申请执行人东宁市电力实业有限责任公司对黑龙江省东宁市人民法院(2017)黑1024执异15号提出执行异议之诉本院已受理,被执行人***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无其它可供执行财产,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中止东宁市人民法院(2016)黑1024民初1808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
在中止执行的情形消失后,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王传发
审 判 员  刘 静
人民陪审员  邵艳菊
二〇一七年八月七日
书 记 员  周 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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