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宁市电力实业有限责任公司

申请执行人东宁市电力实业有限责任公司与被执行人东宁运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黑龙江省东宁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黑1024执恢33号之二

申请执行人:东宁市电力实业有限责任公司,住东宁市东宁镇。

法定代表人:刘在武,该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潘恩东,黑龙江正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东宁市东宁镇。

法定代表人:林元奏,该公司经理。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东宁市电力实业有限责任公司与被执行人***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责责令被执行人***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偿还工程款797545元及迟延履行期间债务利息、并承担案件受理费5888元。本院依法向申请执行人送达了提供被执行人财产状况通知书和提供被执行人财产状况表;向被执行人邮寄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被执行人财产申报表。被执行人***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未向本院报告财产。

在执行过程中,依法拍卖登记在被执行人***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名下的东宁市运和佳园小区2区一处门市,因无人竞买而流拍。申请执行人东宁市电力实业有限责任公司以第二次拍卖的保留价507249元接收上述财产抵偿债务。抵偿案件受理费5888元、评估费3800元、工程款497561元。

本院通过向金融储蓄机构、不动产登记管理中心、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车辆管理部门、证券公司进行查询,并对保险公司收益类保险、住房公积金、金融理财产品等财产形式进行调查。未调查到被执行人***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有可供执行财产。经到被执行人***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进行调查,查明该公司现已无经营活动,未发现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东宁市电力实业有限责任公司认可调查结果,且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可供执行财产线索,表示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案尚有工程款299984元未执行。已向被执行人***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发出限制消费令。本案在(2017)黑1024执411号案件中已将被执行人***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纳入失信被执行名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王传发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十六日

书记员  原雪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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