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淄博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鲁0391财保626号
申请人:淄博泰丰道路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桓台县果里镇西龙村。
法定代表人:**,经理。
被申请人:威海市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威海临港经济技术开发区江苏东路10号。
法定代表人:***,经理
申请人淄博泰丰道路工程有限公司于2023年5月6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威海市市政工程有限公司名下的银行存款370000元予以冻结或查封相应价值财产,申请人淄博泰丰道路工程有限公司以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淄博泰丰道路工程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四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威海市市政工程有限公司名下的银行存款370000元或查封其相应价值财产。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五月六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