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荣成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鲁1082民初720号
原告:***,女,1998年11月23日出生,汉族,住国泰××××室。
被告:威海市市政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000494433278C),住所地山东省威海临港经济技术开发区江苏东路10号。
法定代表人:***。
原告***与被告威海市市政工程有限公司地面施工、地下设施损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2月24日立案。原告***于2023年2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二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