威海市市政工程有限公司

淄博海朋市政工程有限公司、威海市市政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财产保全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淄博市**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3)鲁0306执保108号 申请人:淄博海朋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淄博市**区正阳路1671号3号楼1**30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306MA3DBHUK5E。 法定代表人:***。 被申请人:威海市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威海市临港经济技术开发区江苏东路10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000494433278C。 法定代表人:***。 申请人淄博海朋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威海市市政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1月16日作出(2023)鲁0306财保100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威海市市政工程有限公司在各银行账户内存款4270000.00元;如无存款或存款不足,即查封或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 本院经审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威海市市政工程有限公司在各银行账户内存款4270000.00元;如无存款或存款不足,即查封或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书立即执行。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一月十九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