威海市市政工程有限公司

威海市联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威某某木业有限公司等非诉财产保全审查非诉保全审查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威海市环翠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鲁1002财保317号 申请人:威海市联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威海市环翠区温泉镇东七夼村。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被申请人:威***木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威海临港经济技术开发区台湾路-51-9号。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被申请人:威海市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威海临港经济技术开发区江苏东路10号。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被申请人:威海国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威海临港经济技术开发区青威高速路西江苏东路北。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申请人威海市联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于2023年6月17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威***木业有限公司等的财产在价值1900000元以内予以保全,由都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提供责任保险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按申请标的额1900000元,冻结被申请人银行存款或查封被申请人相应数额的其他财产。 冻结被申请人的银行存款期限为一年,查封、扣押动产的期限为两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期限为三年。如需申请续行财产保全的,申请人应当在期限届满七日前向本院提出书面申请,逾期申请或者不申请的,自行承担不能续行保全的法律后果。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六月十七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