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格菱国际钢构有限公司

广州格菱国际钢构有限公司与广州名盛置业发展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8)粤01执2038号之十
申请执行人:广州格菱国际钢构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从化区太平镇平中大道423号(生产厂房)(自编D区)。
法定代表人:朱志镳,执行董事。
委托代理人:王红寨,广东格林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广州名盛置业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海珠区江南西路玫瑰三街29号自编302房。
法定代表人:赖钦祥。
委托代理人:信广兴、敬娴,均为广州名盛置业发展有限公司员工。
申请执行人广州格菱国际钢构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广州名盛置业发展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仲裁一案,中国广州仲裁委员会作出的(2014)穗仲案字第2282号仲裁裁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履行上述裁决确定的义务,根据申请执行人的申请,本院于2018年4月12日立案执行。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作出执行裁定查封或轮候查封被执行人广州名盛置业发展有限公司名下的房产,并截留划扣被执行人的租金收益。在2020年1月20日,本院截留扣划的租金向申请执行人发放共4580386.04元。之后,双方当事人自行和解协商,因查封及轮候查封的房产均是他人的抵押物,故暂没有处置该房产。
2020年12月15日,双方当事人共同到庭,并提供达成的书面执行和解协议,协议约定除原已支付过的款项4580386.04元外,被执行人分七期再清偿6100万元。第一期在2021年2月5日前偿还1000万元,其中300万元在本院截留的租金款项中先支付。最后的第七期付款时间为2022年4月30日前,本案执行费147300元由被执行人承担。在履行完毕第一期的1000万元付款义务后,申请执行人同意解除对被执行人租金截留的执行措施。其余履行义务按照和解协议的约定由双方自行履行,在和解协议全部履行完毕后,申请执行人申请解除对房产查封的措施。
本院认为,双方当事人达成执行和解并自行履行,没有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尊重。现双方当事人按照和解协议履行,本案作终结执行处理。在和解履行期间,不解除对被执行人房产的查封,如被执行人不按和解协议履行的,申请执行人可申请恢复对原执行依据的强制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2018)粤01执2038号案终结执行。
如被执行人不按和解协议履行的,申请执行人可申请恢复对原执行依据的强制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赵 彤
审判员 周 晖
审判员 江锦权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梁丹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