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黄骅市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2)冀0983执保116号
申请人:***,男,1968年1月11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黄骅市。社会统一信用代码132930196801113351。
被申请人:河南新封生态环境工程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新乡市封丘县陈桥镇陈桥村计生办1楼1号。社会统一信用代码91410700758393127J。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被申请人:***,男,1990年4月12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新乡市封丘县陈桥镇陈桥村计生办1楼1号。
申请人***于2022年1月25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河南新封生态环境工程股份有限公司所有的价值5975871.35元的财产进行保全。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为申请人***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四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河南新封生态环境工程股份有限公司在银行的存款5975871.35元,冻结期限为十二个月。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申请人需要续行财产保全的,应当在保全期限届满七日前向本院提出书面申请;逾期申请或者不申请的,自行承担不能续行保全的法律后果。
审判员***
二〇二二年一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