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洛阳市瀍河回族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豫0304民初1745号
原告:***,男,汉族,1978年11月18日出生,住河南省洛阳市瀍河回族区。
委托代理人:冯富春,河南吉凯隆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被告:河南新封生态环境工程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新乡市封丘县陈桥镇陈桥村计生办1楼1号。
法定代表人:潘丙勇。
被告:张国辉,男,汉族,1986年4月11日出生,住河南省洛阳市孟津区。
原告***诉被告河南新封生态环境工程股份有限公司、张国辉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原告于2022年9月27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与被告自行协商,并提出撤诉申请。另外原告***未按期交纳诉讼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诉。
审 判 员 李雅然
二〇二二年九月二十七日
法官助理 陈寿卫
书 记 员 韩迎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