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黄骅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冀0983民初795号
原告:***,男,1968年1月11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黄骅市。
被告:河南新封生态环境工程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新乡市封丘县******计生办1楼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700758393127J。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被告:***,男,1990年4月12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新乡市封丘县******计生办1楼1号。
被告:***,男,1970年10月14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保定市阜平县。
原告***诉被告河南新封生态环境工程股份有限公司、***、***债务转移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2月18日立案。原告于2022年5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19191.5元,由原告***负担。(已交纳)
审 判 员 ***
二〇二二年五月二十七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