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新封生态环境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某某、河南新封生态环境工程股份有限公司等债务转移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黄骅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冀0983民初795号 原告:***,男,1968年1月11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黄骅市。 被告:河南新封生态环境工程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新乡市封丘县******计生办1楼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700758393127J。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被告:***,男,1990年4月12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新乡市封丘县******计生办1楼1号。 被告:***,男,1970年10月14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保定市阜平县。 原告***诉被告河南新封生态环境工程股份有限公司、***、***债务转移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2月18日立案。原告于2022年5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19191.5元,由原告***负担。(已交纳) 审 判 员 *** 二〇二二年五月二十七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