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新封生态环境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辉县市金路通汽车销售有限公司与辉县市辉创商贸有限公司、河南新封生态环境工程股份有限公司票据追索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辉县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豫0782民初6240号之一 原告:辉县市金路通汽车销售有限公司,住所地:辉县市孟庄镇路固社区5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782MA9EYEPK28。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南百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辉县市辉创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辉县市孟庄镇路固社区6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782MA483LQD73。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告:河南新封生态环境工程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新乡市封丘县陈桥镇陈桥村计生办1楼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700758393127J。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南中原法汇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辉县市金路通汽车销售有限公司与被告河南新封生态环境工程股份有限公司、辉县市辉创商贸有限公司票据追索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1月15日立案后,审理过程中,发现本案案情疑难复杂,不宜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应转为普通程序进行审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转为普通程序。 审判员*** 二〇二二年三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