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皖民再174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凤凰城科技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密云区西田各庄镇西田各庄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000101185390Y。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高警兵,北京天驰君泰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天驰君泰律师事务所律师。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马鞍山凤凰城置业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马鞍山市花山区***道濮塘居委会内,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5005592188607。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高警兵,北京天驰君泰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天驰君泰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马鞍山市花山区人民政府,住所地安徽省马鞍山市花山区******大道**,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1340503003068596Q。
法定代表人:***,该区区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事务所律师。
二审被上诉人(一审被告):**(集团)控股有限公司,住,住所地安徽省马鞍山市雨山区九华西路**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500150509144U。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大成(南京)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大成(南京)律师事务所律师。
再审申请人凤凰城科技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凤凰城集团)、马鞍山凤凰城置业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马鞍山凤凰城公司)因与被申请人马鞍山市花山区人民政府(以下简称花山区政府),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集团)控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集团)合作开发房地产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2019)皖民终862号民事判决,向最高人民法院申请再审。最高人民法院于2020年6月30日作出(2020)最高法民申2207号民事裁定,指令本院再审本案。本院依法另行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凤凰城集团和马鞍山凤凰城公司的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高警兵,凤凰城集团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马鞍山凤凰城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花山区政府的委托诉讼代理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集团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凤凰城集团、马鞍山凤凰城公司再审请求:1.依法撤销安徽省马鞍山市中级人民法院(2018)皖05民初63号、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2019)皖民终862号民事判决书;2.解除案涉《马鞍山濮塘体育休闲公园项目框架协议》(以下简称《框架协议》);3.判决花山区政府承担凤凰城集团、马鞍山凤凰城公司的损失52991333.54元;4.一审、二审、再审的诉讼费用由花山区政府承担。事实和理由:1.***球场的建设和配套住宅的开发为不可分割的整体,凤凰城集团、马鞍山凤凰城公司并不以一期工程盈利,花山区政府为凤凰城集团、马鞍山凤凰城公司解决二期工程的200亩建设用地才是其《框架协议》的主要合同义务,《框架协议》作为双方签订的正式协议,花山区政府未依约解决200亩建设用地,违反诚实信用原则,构成根本违约。2.***球场的建设能够有效促进地方旅游产业发展,改善投资环境,花山区政府是实际受益主体,凤凰城集团、马鞍山凤凰城公司也是基于对花山区政府作为政府机关协调能力的信任及承诺的信赖,才与**集团签订了土地租赁协议,其有合理理由相信所租赁的土地能够合法用于***球场建设,但花山区政府违反《框架协议》第4.5条约定,没有全面履义务,才导致***球场建设受阻。3.在球场整改达标后,凤凰城集团、马鞍山凤凰城公司多次要求继续履行《框架协议》,花山区政府一直未同意复工。因花山区政府构成根本违约,致使合同目的不能实现,凤凰城集团、马鞍山凤凰城公司请求解除《框架协议》,并要求花山区政府承担赔偿责任,包括土地征用及拆迁补偿费2230000元、前期工程费1545412元、建筑安装费24793215.92元、基础设施费140000元等。
花山区政府答辩称:1.一期工程的1000亩土地,花山区政府已经协调凤凰城集团、马鞍山凤凰城公司与**集团签订了《度假村协议》,履行了《框架协议》约定的义务,不存在违约行为。2.对于200亩的建设用地,花山区政府是处于综合协调的地位,不具有法律上的出让义务,《框架协议》中明确约定200亩建设用地是在二期工程,而凤凰城集团、马鞍山凤凰城公司一期工程都没有完成。3.最高法院提出本案合同僵局,是由于凤凰城集团、马鞍山凤凰城公司违法用地造成,其又与**集团私下解除了租赁协议,并未告知花山区政府,该合同无法履行,责任不在花山区政府。
**集团称,**集团已经与凤凰城集团就案涉争议处理另行达成协议,根据协议约定**集团无需对凤凰城集团承担任何责任,凤凰城集团、马鞍山凤凰城公司变更了再审请求,**集团已与本案纠纷没有关联性。
本院再审认为,2010年6月10日花山区政府与凤凰城集团签订《框架协议》,主要约定:凤凰城集团分二期投资3亿元在马鞍山市花山区进行体育休闲公园建设和商品房建设;花山区政府为***球场用地提供协调服务、为商品房建设用地提供奖励政策。从协议履行情况来看,花山区政府已经完成了一期的义务,协调**集团与凤凰城集团签订《度假村合作协议》,**集团将盆山度假村1008.3亩土地出租给凤凰城集团使用,凤凰城集团、马鞍山凤凰城公司实际进行了开发建设。2014年10月27日,马鞍山市国土资源局花山分局向马鞍山凤凰城公司下达[2014]8号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通知书,马鞍山凤凰城公司对建设***球场所占用的43.31亩耕地进行了复垦并返还,后停止了建设项目。自2015年以来,凤凰城集团及马鞍山凤凰城公司就案涉土地复垦、验收及200亩开发建设用地等问题多次向花山区政府发函。花山区政府于2017年8月3日向凤凰城集团复函表示,国家目前尚未出台关于***球场项目审批的相关文件,球场能否复工建设尚待进一步明确。花山区政府在复函中还表示,因《框架协议》签订时的国家政策发生了调整,客观条件也发生了变化,就下一步涉及项目建设用地选址、规划方案审批等问题,其将以积极的态度与凤凰城集团、**集团进行磋商,并尽力争取马鞍山市相关职能部门的支持,达成一致意见后签订正式协议,以妥善处理该项目遗留问题。但案涉项目一直处于停滞状态,双方对遗留问题未进行协商处理。本案《框架协议》签订于2010年,合同履行背景已发生较大变化,合同履行陷入长期僵局,现凤凰城集团及马鞍山凤凰城公司已无继续履行合同意愿,解除合同并作出善后处理成为必然选择,且双方对解除《框架协议》并无实质分歧。原审驳回凤凰城集团和马鞍山凤凰城公司解除合同的诉讼请求,处理不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九十七条规定:“合同解除后,尚未履行的,终止履行;已经履行的,根据履行情况和合同性质,当事人可以要求恢复原状、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并有权要求赔偿损失。”本案《框架协议》解除后,需要根据双方的过错程度来确定赔偿责任的承担。由于原审法院判决驳回凤凰城集团和马鞍山凤凰城公司关于解除《框架协议》《度假村合作协议》的诉讼请求,因此对于凤凰城集团和马鞍山凤凰城公司的实际损失数额、合同履行中各方是否存在违约行为以及责任划分与损失承担等问题没有进行实质审理,这些问题,应当在再审中进一步依法查明与认定。综上,案经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七条第一款、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本院(2019)皖民终862号民事判决及安徽省马鞍山市中级人民法院(2018)皖05民初63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马鞍山市中级人民法院重审。
审判长 ***
审判员 ***
审判员 ***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二十八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