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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某(集团)控股有限公司离退休职工服务中心某某服务站、某某认定公民无民事行为能力、限制民事行为能力案件特别程序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马鞍山市花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0)皖0503民特584号 申请人:**(集团)控股有限公司离退休职工服务中心***服务站。 负责人:**,该服务站站长。 委托代理人:***,该服务站职工。 被申请人:**,女,1964年4月生,汉族,住安徽省马鞍山市花山区。 代理人:**,男,1966年5月生,汉族,住安徽省马鞍山市花山区。 申请人**(集团)控股有限公司离退休职工服务中心***服务站(以下简称**离退休中心***服务站)申请认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一案,本院于2020年11月26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特别程序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离退休中心***服务站称,被申请人**患精神疾病已有30多年,长期住院,残疾等级为二级,为保护被申请人权益,现申请法院认定**无民事行为能力,同时指定**为**的监护人。 **称,**离退休中心***服务站所述属实,对**的鉴定意见无异议,同意担任**的监护人。 经审理查明:**与**系姐弟关系。2019年9月27日,**因“凭空闻声、被控制感、行为紊乱30余年”入院治疗至2020年1月20日出院,被诊断为:1.精神分裂症;2.2型糖尿病。2020年11月16日,安徽昌平司法鉴定所出具鉴定意见:1.鉴定医学诊断:**为残留型精神分裂症[F20.5];2.法定能力评定:**目前无民事行为能力。 本院认为,根据安徽昌平司法鉴定所出具的鉴定意见,**离退休中心***服务站申请认定**无民事行为能力,有事实及法律依据,本院予以准许。现**离退休中心***服务站申请由**担任**的监护人,且**愿意担任**的监护人,故对**离退休中心***服务站要求指定**作为**监护人的申请,本院亦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九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 二、指定**为**的监护人。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员 张 晔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一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