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马鞍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皖05民终354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男,1973年7月11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马鞍山市花山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孙有三,男,1951年12月14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马鞍山市花山区。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集团)控股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马鞍山市雨山区九华西路8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马鞍山钢铁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马鞍山市雨山区九华西路8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上述两被上诉人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马鞍山钢铁股份有限公司炼铁总厂(原第二炼铁总厂),住所地安徽省马鞍山市花山区幸福路。
负责人:**,该厂厂长。
上诉人**因与被上诉人**(集团)控股有限公司、马鞍山钢铁股份有限公司、马鞍山钢铁股份有限公司炼铁总厂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不服马鞍山市雨山区人民法院(2019)皖0504民初429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于2019年3月6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在审理过程中查明,**于2019年11月17日病逝。**第一顺序继承人情况如下:父亲孙有三,男,1951年12月14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马鞍山市花山区;母亲***,1951年10月出生,1996年6月5日去世;配偶***,女,汉族,1975年6月24日出生,住安徽省马鞍山市花山区。2020年3月30日,孙有三、***向本院递交了不参加诉讼申请书,并明确表示放弃诉讼权利。
本院经审查认为,孙有三、***自愿申请放弃诉讼权利,不参加诉讼,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一条第一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六项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终结诉讼。
**已经预交的一审案件受理费10元、二审案件受理费10元,不予退还。
审判长 ***
审判员 吴静旻
审判员 ***
二〇二〇年三月三十一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