马钢(集团)控股有限公司

某某、某某(集团)控股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马鞍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皖05民终354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男,1973年7月11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马鞍山市花山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孙有三,男,1951年12月14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马鞍山市花山区。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集团)控股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马鞍山市雨山区九华西路8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马鞍山钢铁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马鞍山市雨山区九华西路8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上述两被上诉人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马鞍山钢铁股份有限公司炼铁总厂(原第二炼铁总厂),住所地安徽省马鞍山市花山区幸福路。 负责人:**,该厂厂长。 上诉人**因与被上诉人**(集团)控股有限公司、马鞍山钢铁股份有限公司、马鞍山钢铁股份有限公司炼铁总厂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不服马鞍山市雨山区人民法院(2019)皖0504民初429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于2019年3月6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在审理过程中查明,**于2019年11月17日病逝。**第一顺序继承人情况如下:父亲孙有三,男,1951年12月14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马鞍山市花山区;母亲***,1951年10月出生,1996年6月5日去世;配偶***,女,汉族,1975年6月24日出生,住安徽省马鞍山市花山区。2020年3月30日,孙有三、***向本院递交了不参加诉讼申请书,并明确表示放弃诉讼权利。 本院经审查认为,孙有三、***自愿申请放弃诉讼权利,不参加诉讼,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一条第一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六项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终结诉讼。 **已经预交的一审案件受理费10元、二审案件受理费10元,不予退还。 审判长  *** 审判员  吴静旻 审判员  *** 二〇二〇年三月三十一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