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皖民抗51号
抗诉机关:安徽省人民检察院。
申诉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男,1950年7月21日生,汉族,住安徽省马鞍山市花山区。
被申诉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集团)控股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马鞍山市九华西路8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申诉人***因与被申诉人**(集团)控股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不服安徽省马鞍山市中级人民法院(2013)**一终字第00117号民事判决,向人民检察院申诉。安徽省人民检察院认为本案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项、第二百零八条第一款规定,以皖检民(行)复查[2017]34000000121号民事抗诉书向本院提出抗诉。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一条、第二百零六条规定,裁定如下:
一、本案指令安徽省马鞍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再审;
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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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判长 李 峰
审判员 ***
审判员 ***
二〇二〇年三月二十四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