马钢(集团)控股有限公司

某某、某某(集团)控股有限公司劳动争议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皖民抗51号 抗诉机关:安徽省人民检察院。 申诉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男,1950年7月21日生,汉族,住安徽省马鞍山市花山区。 被申诉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集团)控股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马鞍山市九华西路8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申诉人***因与被申诉人**(集团)控股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不服安徽省马鞍山市中级人民法院(2013)**一终字第00117号民事判决,向人民检察院申诉。安徽省人民检察院认为本案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项、第二百零八条第一款规定,以皖检民(行)复查[2017]34000000121号民事抗诉书向本院提出抗诉。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一条、第二百零六条规定,裁定如下: 一、本案指令安徽省马鞍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再审; 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 (此页无正文) 审判长 李 峰 审判员 *** 审判员 *** 二〇二〇年三月二十四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