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家口北方清正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张家口北方清正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与中地寅岗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张家口市宣化区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判决书
(2019)冀0705民初950号
原告张家口北方清正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张家口北方清正公司)与被告中地寅岗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地寅岗建设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4月10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张家口北方清正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胡万斌、康静、被告中地寅岗建设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刘锦玉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中地寅岗建设公司承认张家口北方清正公司在本案中主张的事实,故对张家口北方清正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主张的事实予以确认。张家口北方清正公司如约完成了施工工程后,中地寅岗建设公司应当按照双方合同约定支付工程款,但其未能按约支付,应当承担赔偿损失的违约责任,双方就付款时间已经明确约定为第二个采暖季结束即2017年4月1日。故损失计算亦应从2017年4月1日起算至实际给付日即2019年6月20日,利率应按照年利率6%计算,利息共计37394元。工程款因在庭审后中地寅岗建设公司已经实际全额支付,故本院就该部分款项不再处理。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中地寅岗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张家口北方清正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工程款利息37394元。 二、驳回张家口北方清正科技发展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507元,减半收取计2754元,财产保全费902元,共计3656元,由中地寅岗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张家口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王秀琴
书记员  李亚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