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家口北方清正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张家口北方清正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内蒙古寅岗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民事裁定书
(2018)冀民申798号
再审申请人张家口北方清正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清正公司)因与被申请人内蒙古寅岗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寅岗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河北省张家口市中级人民法院(2017)冀07民终76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本院经审查认为,根据清正公司与寅岗公司签订的《宣化北区集中供热管网换热站电气施工工程施工合同》的约定,“所有单位或厂家安装的设备,乙方(清正公司)积极配合协调,并配合最终联合调试”。本案中,双方诉争的GGD开关柜检修箱等电气设备由工程发包方河北中电寰慧科技投资有限公司自行采购,正泰电器股份有限公司提供。寅岗公司提交的订购合同说明该设备出厂前已经进行了质量调试,并出具了验收报告。且根据技术协议约定,正泰电器股份有限公司负责提供现场的安装指导、调试、培训工作等相应的现场技术服务。正泰电器股份有限公司的员工在二审时出庭作证,证实清正公司主张的电气设备在出厂前均已按照预定参数设定好,技术人员现场安装调试,不允许除本厂以外的人员进行任何操作。清正公司主张其完成变频调试工作,寅岗公司应另行支付相应费用,但清正公司原审中提交的证据并不足以证明其完成了变频调试工作、该工作相应的工程量及价款得到寅岗公司的认可。原审判决驳回清正公司的诉讼请求并无不当。综上,清正公司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规定的情形。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张家口北方清正科技发展有限公司的再审申请。
审判长 习 静 审判员 李京山 审判员 牛世红
书记员 王 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