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日照市岚山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鲁1103民初627号之一
原告:宣化县新晨环保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张家口市宣化县洋河南镇安平东街,组织机构代码79547043-5。
法定代表人:***,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法程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贵州龙里冠齐物资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龙里县龙山镇播箕桥。
法定代表人:***,经理。
被告:浙江贵枫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嘉兴市南湖区凤桥镇工业功能区莲花路。
法定代表人:***,经理。
被告:贵州正业工程技术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贵阳市南明区机场路三叉路口处贵州正业集团(小碧乡政府旁)。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本院立案受理的原告宣化县新晨环保设备有限公司与被告贵州龙里冠齐物资有限公司、浙江贵枫机械制造有限公司、贵州正业工程技术投资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原告宣化县新晨环保设备有限公司于2017年10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宣化县新晨环保设备有限公司的申请,系其对自身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宣化县新晨环保设备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6237元,减半收取8118.5元,免交6000元,实际收取2118.5元。
审判员*昕
二〇一七年十月十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