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日照市岚山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鲁1103民初627号
原告:宣化县新晨环保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张家口宣化县洋河南镇安平东街。
法定代表人:***,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法程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贵州龙里冠齐物资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龙里县龙山镇播箕桥。
法定代表人:***,经理。
被告:浙江贵枫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嘉兴市南湖区凤桥镇工业功能区莲花路。
法定代表人:***,经理。
被告:贵州正业工程技术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贵阳市贵阳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金阳科技产业园创业大厦B727室。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原告宣化县新晨环保设备有限公司与被告贵州龙里冠齐物资有限公司、浙江贵枫机械制造有限公司、贵州正业工程技术投资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7日立案。
原告宣化县新晨环保设备有限公司诉称,三被告共同承包日照钢铁控股集团有限公司金属化球团熔分炉技改项目—抽风带式烧结除尘系统。2013年1月由被告浙江贵枫机械制造有限公司对外招投标,原告中标后,与被告贵州龙里冠齐物资有限公司签订协议书,工程总价款为5200000元。原告按合同要求完成了施工,截止工程验收并交付之日止,被告尚欠原告工程款1170750元及履约保证金100000元。经多次催要,被告无理由拒绝支付。请求判令三被告连带支付工程款1170750元及违约利息;并连带支付履约保证金100000元。
被告贵州龙里冠齐物资有限公司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对管辖权提出异议认为,原、被告签订的《日照钢铁控股集团有限公司金属化球团熔分炉技改项目-抽风带式烧结除尘系统协议书》中约定解决纠纷的管辖法院为甲方贵州龙里冠齐物资有限公司所在地人民法院。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系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应按照不动产纠纷确定管辖;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涉案工程位于日照钢铁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厂区内,属于岚山辖区范围内,因此本院作为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依法享有管辖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第一百二十七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被告贵州龙里冠齐物资有限公司对本案管辖权提出的异议。
案件受理费100元,由被告贵州龙里冠齐物资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日照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
审判员高月娥
审判员于红梅
二〇一七年三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