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黄骅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黄民初字第2016号
原告:沧州临港金隅水泥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沧州市渤海新区化工产业园区东区。
法定代表人:周成耀,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刘丽枝,河北鼎佳律师事务所。
委托代理人:孙桂娟,河北鼎佳律师事务所。
被告:沧州广顺基础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沧州市新华区北环东路12号。
法定代表人:李浩。
本院在审理原告沧州临港金隅水泥有限公司与被告沧州广顺基础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以原被告已私下和解为由,于2015年5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沧州临港金隅水泥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25元,由原告承担。
审判员 李朝霞
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二日
书记员 齐 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