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家口煜波建筑安装有限公司

***、*爱平等与张家口煜波建筑安装有限公司等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怀来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冀0730民初568号
原告:***,男,1962年10月12日出生,汉族,现住怀来县。
原告:***,男,1960年6月13日出生,汉族,现住怀来县。
被告:***煜波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住所地***市万全区孔家庄镇建设路东鑫鼎家园2号楼5单元102。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被告:边伟,男,1982年11月16日出生,汉族,现住址不明。
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煜波建筑安装有限公司、边伟劳务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不能提供被告边伟准确的送达地址,致使本院无法通知被告进行应诉答辩,应视为被告不明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款第(二)项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八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783元原告***、***已交纳,应予以退还。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林林

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一日
书记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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