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家口煜波建筑安装有限公司

张家口市万全区农业农村局、张家口煜波建筑安装有限公司非诉执行审查行政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市万全区人民法院

行 政 裁 定 书

(2020)冀0708行审43号

申请执行人***市万全区农业农村局(***市万全区水务局),住所地:河北省***市万全区孔家庄镇滨河西路2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1130729556099106B。

负责人梁仲和,局长。

委托代理人龚复兴。

被执行人***煜波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住所地:***市万全区孔家庄镇兴民村铁道北农林牧16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7295954095415。

法定代表人王建军。

申请执行人***市万全区农业农村局(***市万全区水务局)于2020年7月21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万林罚决字〔2019〕第11号林业行政处罚决定。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本案现已审查终结。

申请执行人***市万全区农业农村局(***市万全区水务局)于2019年12月6日作出万林罚决字〔2019〕第11号林业行政处罚决定,认为被执行人***煜波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于2019年8月25日雇佣施工人员在高庙堡乡××东北方向2公里处(小地名:黑堰地)建冷库,在未经县级以上林业主管部门批准的情况下,擅自改变林地用途。经***鼎瀚林草地资源鉴定中心出具的鉴定意见:占用林地面积共计0.63亩,地类为乔木林地,林种为用材林,森林类别为重点商品林。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十八条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三条和河北省林业厅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制度的规定,给予***煜波建筑安装有限公司:1.限于2020年6月2日前恢复擅自改变林地用途林地的原状;2.并处擅自改变林地用途面积0.63亩,折合420.21平方米,每平米10元的行政罚款,计肆仟贰佰零贰圆壹角(4202.1元)。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市万全区农业农村局(***市万全区水务局)于2019年12月6日向被执行人***煜波建筑安装有限公司送达了万林罚决字〔2019〕第11号林业行政处罚决定书。被执行人***煜波建筑安装有限公司接到行政处罚决定书后,在法定期限既未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故申请执行人***市万全区农业农村局(***市万全区水务局)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万林罚决字〔2019〕第11号林业行政处罚决定书中的第一项“恢复擅自改变林地用途林地的原状”符合法律规定。万林罚决字〔2019〕第11号林业行政处罚决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法规正确,程序合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零一条第一款第十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强制执行申请执行人***市万全区农业农村局(***市万全区水务局)作出的万林罚决字〔2019〕第11号林业行政处罚决定书中的第一项“恢复擅自改变林地用途林地的原状”。上述处罚内容自本裁定生效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申请执行人***市万全区农业农村局(***市万全区水务局)报***市万全区人民政府组织实施。

申请执行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收到裁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通过本院向***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也可以直接向***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

审判长 於 燕

审判员 张 衡

审判员 赵芝恒

二〇二〇年七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李晓晓

附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行政行为在法定期间不提起诉讼又不履行的,行政机关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者依法强制执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七条人民法院对行政机关强制执行的申请进行书面审查,对符合本法第五十五条规定,且行政决定具备法定执行效力的,除本法第五十八条规定的情形外,人民法院应当自受理之日起七日内作出执行裁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零一条第一款第(十四)项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十四)准许或者不准许执行行政机关的行政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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