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市桥东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冀0702财保17号
申请人:***市宇通工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市桥东区纬一中路大市场西3楼。
法定代表人:刘欣宇,总经理。
被申请人:***煜波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住所地:***市万全区孔家庄镇兴民村铁道北农林牧168号。
被申请人:***,男,汉族,1973年8月27日出生,住址:***市万全区。
被申请人:蔡小平,男,1984年7月14日出生,汉族,住址:***市万全区。
申请人***市宇通工贸有限公司因买卖合同纠纷于2020年1月16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煜波建筑安装有限公司、***、蔡小平价值1200000元的财产予以保全,担保人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中心支公司为申请人提供保险金额为1200000元的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市宇通工贸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煜波建筑安装有限公司、***、蔡小平银行存款1200000元或查封、扣押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冻结银行存款期限为一年,查封、扣押动产期限为二年,查封、扣押不动产期限为三年。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市宇通工贸有限公司预交。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员 乔德梅
二〇二〇年一月十七日
书记员 韩文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