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安中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瑞安市泰雅餐饮管理有限公司、国安中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温州龙湾分公司等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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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瑞安市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2)浙0381执609号之二
申请执行人:瑞安市泰雅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瑞安市安阳街道中润商务广场25时区商场7#L2-B-03、7#L3-C-03号商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381MA2H90A68N。
法定代表人:陈晓英。
委托执行代理人:夏敏、洪晓阳,浙江合一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国安中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温州龙湾分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温州市龙湾区永兴街道永强大道261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303MA28530B34。
法定代表人:李霞。
被执行人:国安中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武侯区大道双楠段389号1幢2层23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00006896106X4。
法定代表人:曾凡柯。
申请执行人瑞安市泰雅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瑞安市泰雅公司)与被执行人国安中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国安中建公司)、国安中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温州龙湾分公司(以下简称国安中建分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0)浙0381民初9886号民事判决书已于2021年1月31日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22年1月27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国安中建分公司赔偿申请执行人瑞安市泰雅公司经济损失1250880.53元及利息。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申请执行人于2022年2月28日向本院申请追加执行人国安中建公司为被执行人,本院依法作出(2022)浙0381执609号之一执行裁定书裁定追加国安中建公司为被执行人,被执行人向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复议,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22)浙03执复70号执行裁定书,裁定驳回国安中建公司的复议申请。
立案后, 本院向申请执行人送达提供被执行人财产或财产线索通知书,申请执行人未提供被执行人财产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院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和财产申报令,但被执行人在指定期限内未履行义务,亦未申报财产。
执行过程中,本院依职权通过网络查控系统及登门临柜等方式向各金融机构、不动产登记服务中心、车辆管理部门、市场监督管理局等相关部门查询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并委托四川省成都市锦江区人民法院、温州市龙湾区人民法院走访被执行人的住所地,向村居干部、周边邻居了解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及去向。查明:一、被执行人国安中建公司名下在北京银行、中国工商银行(两张卡尾号分别为9011、3687)、交通银行分别有存款509671.56元、135238元、68106元、26232元,上述存款均由其他有权机关优先冻结,本院暂无法进一步处置,现已发函至相关法院参与案款处置后的分配;被执行人国安中建分公司在相关金融机构或未开设账号,或账号仅有小额存款,均无执行价值;二、被执行人国安中建公司、国安中建分公司在瑞安市域及住所地无房地产登记信息;三、被执行人国安中建公司名下牌号×××的奔驰机动车,本院已裁定轮候查封(查封期限自2022年7月20日至2024年7月19日止),因未扣押车辆实物,暂无法处置;被执行人国安中建分公司名下在车辆管理部门无相关财产登记信息;四、被执行人国安中建公司、国安中建分公司在市场监督管理局无相关财产登记信息;五、本院分别委托四川省成都市锦江区人民法院、温州市龙湾区人民法院对被执行人村居进行财产调查,无反馈回复。
就本院前期查封、冻结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应于查封、冻结期限届满前30日书面向本院申请续封或续冻,逾期未申请续封或续冻最终导致无法执行的,由申请执行人自行承担相应法律后果。
以上事实有查询房地产函、“点对点”、“总对总”系统查询清单、谈话笔录、现场照片等材料在案佐证。
因被执行人国安中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温州龙湾分公司、国安中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违反财产申报制度未在规定期限内向本院申报财产情况,为督促被执行人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依法向上述被执行人之法定代表人发出限制高消费令,并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本院将上述执行情况向申请执行人反馈,申请执行人无异议且无法提供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院认为,被执行人名下暂无财产可供执行,本案本次执行程序可以程序终结,申请执行人对于程序终结亦无异议。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及依法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2022)浙0381执609号案本次执行程序终结。
如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一条的规定请求继续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执  行  员 傅时杰  



二〇二二年七月二十九日

(代)书 记 员   蔡雅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