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安中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宏泰电力实业公司与国安中建建设集团重庆第六分公司,国安中建建设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巫溪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渝0238民初2375号之一 原告:巫溪县宏泰电力实业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巫溪县柏杨街道西区水城33号金地汇A区5-2、49号金地汇B区5-1,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238774873489K。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重庆峡郡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郑权,重庆峡郡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国安中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重庆第六分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巫溪县宁河街道滨河南路汇西坊A栋一单元302,统一信用代码91500238094531127M。 负责人:李雨航。 被告:国安中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区**大道双楠段389号1幢2层23号,统一信用代码9151000006896106X4。 法定代表人:**珂,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女,系该公司员工。 原告巫溪县宏泰电力实业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国安中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重庆第六分公司、国安中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7月14日立案。原告巫溪县宏泰电力实业有限责任公司于2022年12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巫溪县宏泰电力实业有限责任公司申请撤诉是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巫溪县宏泰电力实业有限责任公司撤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16320元,减半收取8160元,由原告巫溪县宏泰电力实业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 人民陪审员  *** 人民陪审员  李在南 二〇二二年十二月二十六日 书 记 员  贺 琴 -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