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无锡市梁溪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苏0213民初11980号
原告:无锡市君来豪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无锡市兴源北路800号-1023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2130710493702)
法定代表人:唐静忠,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华,无锡市梁溪区永迎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晓峰,无锡市梁溪区永迎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无锡市弘创人防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无锡市梁溪区会西路30-6。(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2113020285867)
法定代表人:吴红莲,该公司执行董事。
原告无锡市君来豪贸易有限公司与被告无锡市弘创人防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1月21日立案。原告无锡市君来豪贸易有限公司于2019年12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无锡市君来豪贸易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自愿、合法。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无锡市君来豪贸易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326元减半收取计163元,由无锡市君来豪贸易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徐双鹰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吴阳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