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南通市崇川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苏0602民初6969号之二
原告:***,男,1989年11月27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响水县。
原告:***,男,1970年10月31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海安县。
两原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顾铭,江苏健行律师事务所律师。
两原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黄静,江苏健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南京东腾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南京市浦口区汤泉山大道28号。
法定代表人:林如江。
被告:江苏通至建筑产业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沭阳县悦来镇人民政府院内。
法定代表人:仲翔,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孙高波,江苏雅凯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家友,北京市盈科(南京)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与被告南京东腾建设有限公司、江苏通至建筑产业股份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6日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经审理发现有不宜适用简易程序的情形,裁定转为普通程序。2021年12月30日,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审 判 长 叶 菁
人民陪审员 马 莉
人民陪审员 朱晓敏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三十日
法官 助理 黄 晴
书 记 员 吴 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