淮安市清江浦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苏0812民初7038号之三
申请人:江苏通至建筑产业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沭阳县悦来镇人民政府院内,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1322313787270K。
法定代表人:仲翔,职务总经理。
被申请人:**,男,1966年3月6日出生,汉族,住淮安市清江浦区。
被申请人:徐忠,男,1968年8月12日出生,汉族,住宜兴市。
**、徐忠与江苏通至建筑产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通至公司”)中介合同纠纷一案,**、徐忠于2021年7月26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查封通至公司名下价值250万元的财产。2021年9月9日,**、徐忠申请撤回对通至公司的起诉。2021年9月15日,通至公司申请解除对其名下财产的查封。
本院经审查认为,**、徐忠已撤回对通至公司的起诉,现通至公司申请解除对其名下财产的查封,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江苏通至建筑产业股份有限公司名下财产的查封。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员 潘雷
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五日
法官助理 韩靖
书 记 员 陈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