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通至建筑产业股份有限公司

某某、某某等行纪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淮安市清江浦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苏0812民初7038号
申请人:**,男,1966年3月6日出生,汉族,住淮安市清江浦区。
申请人:**,男,1968年8月12日出生,汉族,住宜兴市。
被申请人:江苏通至建筑产业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沭阳县悦来镇人民政府院内,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1322313787270K。
法定代表人:仲翔,职务不详。
申请人**、**与被申请人江苏通至建筑产业股份有限公司中介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21年7月26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查封被申请人名下价值250万元的财产。申请人提供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作为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被申请人江苏通至建筑产业股份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250万元予以冻结,或者查封、扣押其等额财产。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员 潘雷
二〇二一年七月二十七日
法官助理 韩靖
书 记 员 陈欣
附一:当事人提供的财产线索:
申请网络查控。
附二:相关司法解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
第四百八十七条人民法院冻结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的期限不得超过一年,查封、扣押动产的期限不得超过两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期限不得超过三年。
申请执行人申请延长期限的,人民法院应当在查封、扣押、冻结期限届满前办理续行查封、扣押、冻结手续,续行期限不得超过前款规定的期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