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通至建筑产业股份有限公司

江苏通至建筑产业股份有限公司、某某等行纪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淮安市清江浦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苏0812民初7038号之一
复议申请人:江苏通至建筑产业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沭阳县悦来镇人民政府院内,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1322313787270K。
法定代表人:仲翔,职务不详。
被申请人:**,男,1966年3月6日出生,汉族,住淮安市清江浦区。
被申请人:徐忠,男,1968年8月12日出生,汉族,住宜兴市。
**、徐忠与江苏通至建筑产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通至公司”)中介合同纠纷一案,**、徐忠于2021年7月26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查封通至公司名下价值250万元的财产。本院于2021年7月27日作出(2021)苏0812民初7038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对通至公司的银行存款250万元予以冻结,或者查封、扣押其等额财产。通至公司不服,于2021年8月6日向本院提出复议申请。
通至公司复议称:1、通至公司与**、徐忠之间不存在居间合同关系,**、徐忠提供的《建设工程居间合同》的当事人并非通至公司;2、**、徐忠提交的《补充协议2》已经作废,通至公司与江苏海通投资发展有限公司未成立合法有效的建筑工程施工合同。综上,通至公司不是涉案合同当事人,不是本案适格被告,**、徐忠恶意诉讼,构成侵权。**、徐忠虽然提供了保函,但保函的承保金额不足以弥补其错误保全行为给通至公司带来的损失。通至公司作为拥有国家一级资质的建筑企业,基本账户被保全,严重影响企业生存。
本院经审查认为,**、徐忠将通至公司列为本案被告,向其主张权利,通至公司是否实际承担责任,需待案件进入实体审理阶段确定。**、徐忠申请保全,已经提供了等价值的担保,现通至公司称其与本案无关,并要求解除对其名下财产的查封,本院不予支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七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江苏通至建筑产业股份有限公司的复议请求。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审 判 员 潘雷
二〇二一年八月十日
法官助理 韩靖
书 记 员 陈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