淮安市清江浦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苏0812民初7038号之二
原告:**,男,1966年3月6日出生,汉族,住淮安市清江浦区。
原告:**,男,1968年8月12日出生,汉族,住宜兴市。
两原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毛适之,江苏引航律师事务所律师。
两原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朱青青,江苏引航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江苏通至建筑产业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沭阳县悦来镇人民政府院内,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1322313787270K。
法定代表人:仲翔,职务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孙高波,江苏雅凯律师事务所律师。
第三人:孙以兵,男,1969年4月11日出生,汉族,住沭阳县。
原告**、**与被告江苏通至建筑产业股份有限公司、第三人孙以兵中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22日立案,依法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2021年9月9日,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本院照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8800元,减半收取4400元,保全费5000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员 潘雷
二〇二一年九月九日
法官助理 韩靖
书 记 员 陈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