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临沂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鲁1392民初714号
原告:***,男,1966年8月12日生,回族,住南京市浦口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临沂兰山利群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临沂经开园林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临沂市河**投资创业服务中心**。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原告***与被告临沂经开园林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4月13日立案。原告***于2020年4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撤回起诉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10298元,减半后收取5149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员 ***
二〇二〇年四月二十八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文 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