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夏夯中岩土工程有限公司

宁夏夯中岩土工程有限公司与宁夏瑞富山水置业有限公司、宁夏瑞富山水置业有限公司中卫分公司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宁夏回族自治区中卫市沙坡头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0)宁0502执恢11号
申请执行人:宁夏夯中岩土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40100585392133P。
法定代表人:万某。
委托诉讼代理人:郭某,宁夏赛沃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范某,宁夏赛沃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宁夏瑞富山水置业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4000056410493XR。
法定代表人:李某,执行董事长。
被执行人:宁夏瑞富山水置业有限公司中卫分公司(曾用名:宁夏庆华置业有限公司中卫分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405003441758242。
负责人:张某,总经理。
本院执行申请执行人宁夏夯中岩土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宁夏瑞富山水置业有限公司、宁夏瑞富山水置业有限公司中卫分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2019)宁0502执584号],申请执行人依据本院作出的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8)宁0502民初2540号民事判决书于2020年1月14日申请立案恢复执行,申请执行标的275.0443万元,申请执行人已受偿50189元,执行费在原案中已缴纳。经向总对总网络执行查控系统查询并核查,被执行人名下登记有银行账户,已冻结账户并扣划账面存款;被执行人宁夏瑞富山水置业有限公司中卫分公司名下登记有房产,已查封其位于中卫市沙坡头区香山财富广场住宅小区6套房屋,经征询申请执行人意见,其暂不主张处置,故本院未处置;此外被执行人名下无可供执行财产。因被执行人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已对其采取限制消费、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等措施。经与申请执行人终本约谈并由其签字确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安治超
审判员   蒲茜淞
审判员   苟飞飞
 
二〇二〇年八月六日
书记员   马 娟
本案适用法律条文: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第五百一十九条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在申请执行人签字确认或者执行法院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并经院长批准后,可以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依照前款规定终结执行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