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夏夯中岩土工程有限公司

宁夏夯中岩土工程有限公司与安徽水文地质工程地质公司上海分公司、安徽水文地质工程地质公司等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宁0104民初1623号
原告:宁夏夯中岩土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兴庆区。
法定代表人:万广达,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郭春艳,宁夏赛沃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范民鹏,宁夏赛沃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安徽水文地质工程地质公司上海分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静安区。
法定代表人:**。
被告:安徽水文地质工程地质公司,住所地安徽省蚌埠市治淮路563号。
法定代表人:王韬。
被告:上海绿地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虹口区洪湾路500号。
法定代表人:张伟。
被告:宁夏天山海世界黄河明珠旅游文化有限公司,住所地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滨河新区。
法定代表人:康利萍。
原告宁夏夯中岩土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安徽水文地质工程地质公司上海分公司、安徽水文地质工程地质公司、上海绿地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宁夏天山海世界黄河明珠旅游文化有限公司票据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月21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
审理中,因本案案情复杂,不宜适用简易程序。
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五十八条第二款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转为普通程序组成合议庭审理。
审判长   张晓春
人民陪审员   毛珍兰
人民陪审员   岳军萍
 
二○二○年三月十八日
书记员   张 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