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省西宁市城北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青0105民初4656号
原告:***,男,回族,1996年9月5日出生,住青海省湟中县。
被告:***中岩土工程有限公司,住所:银川市兴庆区清和园4号楼101号营业房。
法定代表人:万广达,该公司执行董事。
被告:***,男,汉族,1993年3月13日出生,住址不详。
本院在审理原告***诉被告***中岩土工程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21年8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以双方达成调解协议、被告***中岩土工程有限公司已履行给付义务为由自愿申请撤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是对诉权的自主处分,该行为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本案诉讼费116元,本院已减半收取58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李建萍
二○二一年八月十六日
法官助理 马玲梅
书记员 张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