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远市巨菱电梯工程有限公司

质量技术监督局和清远市巨菱电梯工程有限公司非诉行政执行一案行政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阳江市江城区人民法院
行 政 执 行 裁 定 书
(2016)粤1702行审2号
申请执行人:广东省阳江市质量技术监督局。住所地:阳江市江城区新江北路21号。
法定代表人:梁所毅,局长。
被执行人:清远市巨菱电梯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清远市新城城南花园a幢302室。
法定代表人:芮晓平。
申请执行人于2015年4月7日作出(阳)质监罚字[2015]B001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对被执行人作出罚款40000元、没收违法所得3900元的行政处罚。被执行人在法定期限内没有申请复议或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现已发生法律效力。
经审查,本院认为,该决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法规正确,程序合法,应准予强制执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申请执行人广东省阳江市质量技术监督局申请强制执行的(阳)质监罚字[2015]B001号《行政处罚决定书》,本院决定准予强制执行。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本页无正文)
审 判 长  麦宗硕
审 判 员  陈剑华
代理审判员  刘 炎

二〇一六年一月六日
书 记 员  雷明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