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远市巨菱电梯工程有限公司

清远市巨菱电梯工程有限公司、某某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清远市清城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8)粤1802执888号
申请执行人:清远市巨菱电梯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清远市清城区东城笔架南路6号和富东城花园六幢12层0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1802756497205X。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光,广东平正信诚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平正信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胡强,男,1981年12月6日出生,汉族,住清远市清城区。
申请执行人清远市巨菱电梯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胡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7)粤1802民初2809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根据判决书内容确认:被执行人胡强应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申请执行人支付76800元欠款。因被执行人拒不履行法定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8年3月7日立案执行。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及报告财产令,责令被执行人限期报告财产。同时,依法通过总对总网络查控系统及传统查控方式(向清远市不动产登记机关、房产交易中心等部门发出协助查询通知书)查询被执行人名下财产情况。查明被执行人名下银行账户有1189.17元,已被本院依法扣划退回申请执行人。除此之外,在本院辖区内没有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
本院于2018年8月22日依法组织双方当事人进行执行听证,双方达成如下执行和解协议:一、被执行人同意从其工资收入当中,每月支付2133元给申请执行人。二、申请执行人同意撤回本案执行。
本院认为,鉴于双方当事人已达成执行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撤回执行,本案应终结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规定以及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印发<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的通知》【法发[2014]26号】第十七条第一项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2018)粤1802执888号案终结执行。
如被执行人不履行和解协议的,申请执行人可以恢复对原生效法律文书的强制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招跃温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八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