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聚劲机电系统工程有限公司

上海聚劲机电系统工程有限公司与商点(上海)企业服务有限公司等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沪0115民初25772号
原告:上海聚劲机电系统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崇明区横沙乡富民支路58号A1-845室。
法定代表人:储玉辉,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汪帮清,上海汉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商点(上海)企业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宝山区沪太路8885号6幢D5579室。
法定代表人:赵红伟,执行董事。
被告:上海邝申企业管理中心,住所地上海市崇明区横沙乡富民支路58号。
投资人:赵红杰,执行董事。
被告:赵红伟,男,1988年7月4日生,汉族,住山东省青岛市城阳区。
上列三被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毕超,北京盈科(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第三人:上海繁锦律师事务所,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金新路58号银桥大厦1509-1510室。
负责人:沈亮,主任。
本院受理原告上海聚劲机电系统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商点(上海)企业服务有限公司、上海邝申企业管理中心、赵红伟、第三人上海繁锦律师事务所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因本案不适宜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现转为普通程序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原告上海聚劲机电系统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商点(上海)企业服务有限公司、上海邝申企业管理中心、赵红伟、第三人上海繁锦律师事务所服务合同纠纷一案由简易程序转为普通程序审理。
审判员  刘赟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十六日
书记员  刘东
附:相关法律条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