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聚劲机电系统工程有限公司

商点(上海)企业服务有限公司等与上海聚劲机电系统工程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沪0115民初29988号之一 原告:商点(上海)企业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宝山区沪太路8885号6幢D5579室。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原告:上海**企业管理中心,住所地上海市崇明区横沙乡富民支路58号(上海横泰经济开发区)。 投资人:***,执行董事。 二原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盈科(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聚劲机电系统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崇明区横沙乡富民支路58号A1-845室(上海横泰经济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 原告商点(上海)企业服务有限公司、上海**企业管理中心与被告上海聚劲机电系统工程有限公司服务合同一案,本院于2022年4月6日立案。 本院认为,现因受新冠肺炎疫情影响,本案诉讼活动不能正常进行,符合中止诉讼的法律规定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第三条第一款、第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六)项、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中止诉讼。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四月六日 书记员  *** 附:相关法律条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