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沪0115民初29988号
申请人:商点(上海)企业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宝山区沪太路8885号6幢D5579室。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申请人:上海**企业管理中心,住所地上海市崇明区横沙乡富民支路58号(上海横泰经济开发区)。
投资人:***,执行董事。
二原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盈科(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上海聚劲机电系统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崇明区横沙乡富民支路58号A1-845室(上海横泰经济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
申请人商点(上海)企业服务有限公司、上海**企业管理中心与被申请人上海聚劲机电系统工程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商点(上海)企业服务有限公司、上海**企业管理中心于2022年6月22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上海聚劲机电系统工程有限公司银行存款人民币990,000元或查封、扣押等值的其他财产,并已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商点(上海)企业服务有限公司、上海**企业管理中心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上海聚劲机电系统工程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人民币99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六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
附:相关法律条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