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沪0115民初29988号之三
原告:商点(上海)企业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宝山区沪太路8885号6幢D5579室。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原告:上海**企业管理中心,住所地上海市崇明区横沙乡富民支路58号(上海横泰经济开发区)。
投资人:***,执行董事。
二原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盈科(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聚劲机电系统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崇明区横沙乡富民支路58号A1-845室(上海横泰经济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
原告商点(上海)企业服务有限公司、上海**企业管理中心与被告上海聚劲机电系统工程有限公司服务合同一案,本院于2022年4月6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案情复杂,不宜适用简易程序。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转为普通程序。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七月四日
书记员 ***
附:相关法律条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