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腾冲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云0581民初4581号
原告:腾冲天天文化传媒有限公司,住所地云南省腾冲市腾越镇观音塘社区红星小区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05223162932173。
法定代表人:邵维作。
被告:**,男,1971年10月14日出生,汉族,住云南省昆明市盘龙区。
原告腾冲天天文化传媒有限公司与被告**广告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16日立案。原告腾冲天天文化传媒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腾冲天天文化传媒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杜 青
二〇二一年七月三十日
书记员 李维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