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新3226民初419号
原告:新疆东山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
法定代表人:杜建军,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覃育昌,四川蜀天(和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先拜巴扎镇人民政府,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
法定代表人:托合提肉孜阿西木,该镇镇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巴都木才仁,男,1991年11月20日出生,蒙古族,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系该乡党委委员、纪委书记。
原告新疆东山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先拜巴扎镇人民政府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5月15日立案。原告新疆东山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于2021年7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新疆东山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回本案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依法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新疆东山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98,819.79元,减半收取计49,409.89元,由原告新疆东山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闫 晓 柱
审 判 员 吾尼且木买提克日木
人民 陪 审员 胡 忠 义
二 〇 二 一 年 七 月 二 十 九 日
书 记 员 蒙 建 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