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东山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新疆东山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于田县先拜巴扎镇人民政府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新3226民初419号
原告:新疆东山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
法定代表人:杜建军,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覃育昌,四川蜀天(和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先拜巴扎镇人民政府,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
法定代表人:托合提肉孜阿西木,该镇镇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巴都木才仁,男,1991年11月20日出生,蒙古族,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系该乡党委委员、纪委书记。
原告新疆东山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先拜巴扎镇人民政府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5月15日立案。原告新疆东山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于2021年7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新疆东山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回本案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依法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新疆东山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98,819.79元,减半收取计49,409.89元,由原告新疆东山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闫   晓    柱
审  判  员   吾尼且木买提克日木
人民 陪 审员   胡   忠    义
二 〇 二 一 年 七 月 二 十 九 日
书  记  员   蒙   建    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