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东山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艾则孜阿布都克日木、***等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洛浦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新3224民初797号
原告:艾则孜阿布都克日木,男,1986年11月27日出生,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洛浦县。
被告:***,男,1984年11月11日出生,住四川省筠连县。
被告:***,男,1990年4月9日出生,住四川省高县。
被告:曹阳强,男,1983年8月6日出生,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和田市。
被告:新疆东山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和田地区于田县。
法定代表人:杜建军职务:经理
原告艾则孜阿布都克日木与被告***,***,曹阳强,新疆东山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6月14日立案,原告艾则孜阿布都克日木在本院依法送达缴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审理费,也未向本院提出有合理依据减、缓、免申请。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艾则孜阿布都克日木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麦丽开如 则麦麦提
二〇二二年六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古扎丽努尔达尼牙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