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东山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与新疆东山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二师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兵02民终31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男,1992年,住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二师三十八团。

委托诉讼代理人:苏刚,新疆天雪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新疆东山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和田地区于田县团结路**。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532262304305164。

法定代表人:杜建军,系该公司执行董事。

上诉人***与被上诉人新疆东山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库尔勒垦区人民法院(2019)兵0201民初183号民事判决书,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在本案一审法院依法向其送达上诉交费通知书后,未在指定的期限内交纳上诉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上诉人***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弥永利

审 判 员 余厚新

审 判 员 杨青松



二〇二一年一月二十六日



法官助理 周 洁

书 记 员 马 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