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市郫都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川0124民初2352号
原告:***,男,1962年2月7日出生,汉族,住成都市金牛区。
被告:成都中铁至善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郫县(现郫都区)古城镇蜀源大道三段566号。
法定代表人***。
被告:厦门思总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厦门市思明区塔埔东路(观音山国际商务营运中心)171号9层。
法定代表人沈亚东。
被告:段辉喜,男,1963年8月8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岳池县。
原告***与被告成都中铁至善投资有限公司、厦门思总建设有限公司、段辉喜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5月18日立案。原告***于2020年5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15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五月二十五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