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厦门市湖里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闽0206民初9610号
原告:厦门思总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塔埔东路(观音山国际商务营运中心)171号9层。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福建契廓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73年11月30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厦门市湖里区。
被告:***,男,1980年5月10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和平区。
被告:**,女,1978年10月16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
三被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任国民、雷鸣,福建德和联盟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厦门思总建设有限公司与被告***、***、**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2月3日立案。原告厦门思总建设有限公司于2019年2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厦门思总建设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裁定如下:
准许厦门思总建设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厦门思总建设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二月二十七日
法官助理***
代书记员***
附页:
本案适用的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